中国山西一名男子1960年因投毒罪被判处死刑,同年执行,但在27年后因原审判证据不足改判无罪。随后,家属就法院错判申请国家赔偿,但因国赔法没有追溯力被驳回。

据红星新闻星期二(9月5日)报道,山西省临猗县男子日前说,他的父亲刘忠武1960年7月10日因投毒罪被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同年8月29日执行。之后,他们一家人的居住地由万荣县划入临猗县,1987年临猗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复审,并作出判决称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力,判决不当,因此改判刘忠武无罪。

刘青水认为,法院错误判决他父亲死刑,为家庭带来了巨大灾难,他的个人命运也因此改变。在此之后,刘青水多次向临猗县人民法院和万荣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2021年,刘青水向万荣县人民法院申请的国家赔偿获得了万荣县人民法院的回应。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称,该案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因此案件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驳回了刘青水的申请。随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皆以相同原因驳回赔偿申请。

刘青水说,目前他继续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相关情况。

对于此案申请国家赔偿的溯及力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鸣表示,《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中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但一直存在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与《国家赔偿法》不能直接划等号。国家赔偿这一基本制度无论是1954年宪法还是1982年宪法均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刘青水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曾鸣认为,法院不能简单以1995年之前没有施行《国家赔偿法》的理由驳回他的赔偿请求,因为他的主要诉求是要求国家赔偿,只是建议法院参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并不是直接适用。法院不能混淆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