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杰利用担任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副书记、区长,黄岛区委书记兼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山东省东营市委副书记、市长,东营市委书记,西藏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兼交通运输厅厅长,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行政审批、工程承揽、土地出让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5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姜杰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姜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姜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3年7月3日消息,姜杰被查;今年1月5日消息,姜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姜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背新发展理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力,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污染当地政治生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权色交易;贪图享乐,生活腐化,作风败坏;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出让、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姜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姜杰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西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姜杰,男,1965年10月生,汉族,山东胶州人,博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
早年,他曾长期在山东工作,历任:青岛市委办公厅督查处副处级秘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青岛市分会副会长,黄岛区区长,黄岛区委书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青岛市委常委、黄岛区委书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东营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
2013年,他调任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2015年任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交通厅厅长,2016年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后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等职。
2021年,姜杰任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2022年1月当选西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