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原董事长刘连舸因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星期二(11月26日)被法院判处死缓,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据中国央视新闻报道,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星期二一审公开宣判,刘连舸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罚款15万元(人民币,下同,2.79万新元)

法院决定刘连舸对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连舸受贿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共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21亿余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共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1.907亿余元。

济南中级法院认为,刘连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刘连舸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民众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刘连舸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也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鉴于刘连舸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以及绝大部分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刘连舸生于1961年5月,吉林人,曾长期在金融系统供职,2023年3月被官方通报落马,同年10月被开除中共党籍。

经查,刘连舸被指“弃守金融风险防控职责,大肆违规插手信贷项目,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并被指“私自携带违禁书刊入境”“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出入私人会所、接受滑雪和旅游安排”“违规干预资金借贷,私自留存涉密资料”等。

刘连舸是2022年中共二十大后、首个落马的中管金融企业原“一把手”。有评论认为,中国官方近年明显加速对落马的金融领域领导干部的查处,释出加大国企、金融领域反腐败力度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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