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星期一(2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六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发布会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中新网报道,陈宜芳介绍,据统计,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在卫生、安宁和安全等方面都影响到他人生活,由此引发了矛盾纠纷。尤其是,随着犬只数量不断增加和犬只品种增多,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陈宜芳说,通过公布六个典型案例,希望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不乏饲养人在小区公共区域不束犬链而任由犬只“撒欢儿”,或者任由家中未成年人携犬外出“遛犬”。
陈宜芳说,其中一些案例既反映出饲养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养犬法律法规、缺乏养犬文明的现实情况。借助这些案例,最高法希望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清醒、充分地认识到自家“很萌很可爱”的犬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必须认真了解和学习动物饲养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安全、放心地享受与犬只相处的愉悦。
另外,也希望通过案例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饲养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态的民事责任,没收犬只行政责任等。民事责任方面,人民法院针对犬只致损的特定场景和特定损失,正确认定侵权形态,合理界定损害类型,恰当确定赔偿责任。
同时,希望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犬只致害事件发生后,尽管人民法院可以判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毕竟损害已经产生,被侵权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简单地以司法裁判方式划分责任并非“上医治未病”。防范和杜绝犬只致损事件,应当抓好前端,加强管理,形成合力,切实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