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近一年后,广东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李春生受贿案一案星期四(11月23日)一审开庭。

据新华社报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四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春生受贿一案。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春生利用担任河南省新县县长、县委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共计7940万余元(人民币,约1500万新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春生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李春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资料显示,李春生今年62岁,早前在家乡河南工作多年,2006年在公安部任职,之后在2013年被调派到广东省,曾任广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2021年转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李春生是在去年12月官宣落马,隔年6月被“双开”(开除中共党籍和公职),同年7月被捕。

当时的“双开”通报指,李春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组织公款吃喝,接受私营企业主为其提供的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他也被指利用职权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