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生、范一飞、郑洪、姜杰,节后一周内已经连续4天有落马中管干部受审信息获公布。其中三人一审宣判,一人进入审判阶段。量刑方面,两名涉案金额过2亿元的腐败分子被判处死缓。

受贿2.25亿余元,姜杰一审被判死缓

10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扣在案的姜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杰利用担任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副书记、区长,黄岛区委书记兼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山东省东营市委副书记、市长,东营市委书记,西藏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兼交通运输厅厅长,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行政审批、工程承揽、土地出让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5亿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姜杰归案后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收受财物数千万元,郑洪认罪悔罪

10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郑洪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郑洪利用担任重庆市合川市委书记,重庆市九龙坡区委书记、区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重庆市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郑洪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4万余元。

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郑洪利用其退休前担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69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郑洪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郑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郑洪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受贿3.86亿余元,范一飞一审被判死缓

10月1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人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范一飞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2年,被告人范一飞利用担任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计财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计划部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上海银行董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6亿余元。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一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范一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范一飞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福生一审获刑十三年 10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福生受贿案,对被告人张福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张福生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福生利用担任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机关干部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公安部政治部调研室副主任,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处长、副局级调研员、副局长,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司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承接项目、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93万余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福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张福生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对其酌予从重处罚。张福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数额、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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