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一名落马刑庭庭长杨钧坦白,他在任职审判员期间,自创“量刑原则”,二审在原则范围内能改判减刑或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时,对送钱的人减刑尺度更大。

根据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星期五(2月7日)刊文披露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法官杨钧徇私枉法的细节。

今年58岁的杨钧曾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机关党委副书记。

中国法律赋予审判员自由裁量权,审判员根据工作经验以及对法律的理解,独立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力。

杨钧却利用自由裁量权,自创了“刑事审判量刑原则”。他说:“如果二审在原则范围内能改判减刑或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那么送了钱的和没送钱的相比,减刑的尺度或者认定的力度肯定会大一些”。

2013年,杨钧承办一起受贿案,该案代理律师恰好是其好友,便请杨钧给予关照,经杨钧二审改判后,当事人刑期较一审减刑四年,杨钧分两次收受当事人律师所送现金共3万元(人民币,下同,5600新元)。

2017年,杨钧在办理一起聚众斗殴案中,受朋友请托给予当事人关照,杨钧遂在案件二审中认定了当事人的立功情节。案件判决后,杨钧收受当事人父亲所送现金10万元。

经查,2003年至2020年,杨钧在担任广安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庭长和第二庭庭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0余万元。

2012年5月,杨钧收下10万好处费后,在案件办理中,明知该案主犯的重大立功证据涉嫌造假,仍进行认定,导致该主犯重罪轻判。

2022年9月,杨钧接受广安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后的“双开”通报指出,杨钧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玩忽职守;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徇私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判决;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6月,杨钧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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