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5周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4月21日大陆政府的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这不仅对我们深刻理解改开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重要性,也对目前围绕改开出现的一些动摇和质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笔者曾在拙论《商鞅变法岂可同改开相提并论》(2021年4月15日《联合早报》言论版)中开宗明义指出:“改革开放是中国几千年来第一次超越商鞅变法的一次伟大尝试与突破(反过来说中国历代变法大抵不脱商鞅变法之窠臼),也正因此,不仅真正实现了社会总财富的增长,而且让中国人获得前所未有的——无论是地域上、户籍上、职业上,还是精神思想上的巨大的解放。”也正因此,笔者才一再重申:改开四十载,超越四千年。
但对于为何说改开是中国唯一真正意义上的改革?笔者上下求索30载而不敢轻易言之,盖其“关涉无穷,而一人之精神有限,有所通则有所蔽,详于此或忽于彼,稍形率尔,疏漏随之”(香港语言学家刘殿爵语)。然而,对我们这一代成长于改开的学人而言,在享受改开所带来的诸多自由与富足时,一定要懂得它是从何而来?又将通向何方?与中国传统几千年农耕文明的本质区别何在?
要探寻这一问题,就必须溯及东西两大文明之源头并梳理其思想肌理,从而审视两大文明之不同类型与根本差异。
著名考古及人类学家张光直对远古中国人的宇宙宗教观深入研究后指出,中国古人把世界分成天、地、神、人不同的层次,并经过巫术沟通无间的观念,形成古代文明中极其重要的天人合一观。美国学者牟复礼(F. Mote)也说:“真正中国的宇宙起源论是一种有机物的整体,同时他们全部以参与者的身份,在自发自生的生命程序之间发生作用。”因此,杜维明将中国古代意识形态和哲学上的最突出特征和重要基调,界定为“‘存有的连续’的本体观”,即“中国哲学的基调之一,是把无生物、植物、动物、人类和灵魂统统视为在宇宙巨流中息息相关乃至相互交融的实体。”
这种“存有的连续”的本体观,从根本上就迥异于西方“以‘上帝创造万物’的信仰,把‘存有界’割裂为神凡二分的形而上学。”基于此,张光直指出:以中国为代表的非西方式以“连续性”为主要特征,“就是从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许多文化、社会成分延续下来,其中主要延续下来的内容就是人与世界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文明形态下,从史前到文明的转变,不会带来技术上的突破;在这个新兴的阶级社会中,仍然是通过宗教仪式行为来掌握和决定政治行为;文字也完全是在仪式、政治和历法上使用的;亲属制度、氏族或宗族制度,也与国家及城市强烈而密切地结合。
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西方古代文明则是“一个突破式的,就是在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上,经过技术、贸易等新因素的产生而造成一种对自然生态系统束缚的突破。”换言之,西方文明是在技术和贸易经济的新环境中形成,而且与莱斯利·怀特(Leslie White)所观察到的西方文化演进上的一次质变相吻合,即基于亲属制度的个人关系和地位的社会,朝向基于地域财产关系和契约社会的变化。这就从一个方面印证英国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Henry Sumner Maine)在《古代法》中,对西方法治演变所给出的经典论断:“我们可以说,迄今为止,所有改革型社会的进程,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这句名言的重点不仅是梅因发现西方法律进化的规律之一,法学家克莱顿·亚伦(Carleton Kemp Allen)甚至认为这个论断是“全部英国法律文献中最著名的”,而且还在于梅因清醒地指出,这项规律仅用于进步的社会,也即改革型社会,而不适用于静止或停滞型社会,也就是说,它并非普适性的规律,不适用于古代的中国。
此外,张光直还指出,作为“连续性”文明代表的中国文明,其实才是世界大多数古代文明体的主流,而更像是一个“普世文明”;相反,西方之突变型文明才是小众的、偶然的、意外的产物。无独有偶,梅因也说过:“在人类民族中,静止状态是常规,而进步恰恰是一个罕见的例外。”但恰恰就是这一“罕见的例外”,最终演进出现代文明并几乎征服了整个世界。
显然,这里的静止或停滞型社会正是杜维明、张光直等人所认为的“存有的连续”性文明。一言以蔽之,只有理解中国的连续性文明(或静止或停滞型文明)与西方的突破型文明(改革或进步的文明)的迥异之处,才能从根子上抓住东西异质文明之命门,顺着这条思路(或掌握这把钥匙),就能对东西历史上发生的许多问题,做一根本性诠释与理解。
换言之,与所有进步社会在运动发展过程中的特点截然不同的,正是以古代中国为代表的静止型社会,不仅没有像西方那样,血缘关系为地缘关系所取代,反倒是在宗法制度下不断被强化。在宗法血缘关系下,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固守身份以外,绝不可能走向契约甚至是反契约而行的。这就从法律及社会演变上解释了,为何中国古代农耕文明下的身份政治,可以如此顽固且经久不息,以及为何工商业一直从属于基于血缘关系的权力并受其支配?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为什么中国法律,几千年来从未有过真正实质的进化,而且所有变法都是围绕着权力之高度集中进行的,绝无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变革。
正是在这一对比基础上,我们才有充足理由说,在中国历史上只有改开以来工商文明的进步,方是真正意义的进步与变革,方有可能从根本上将中国从传统农耕文明下的静止型社会,带入工商文明主导下的变革型社会,最终使中国逐步摆脱身份之束缚,渐进迈入契约这一法治文明进程中,也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开美国汉学家费正清的那个著名困惑:“古代中国商人阶级为什么不能摆脱对官场的依赖,而建立一支工业的或经营企业的独立力量?”
所以,从这一角度言,40年前的改革开放才是当之无愧的伟大改革,也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真正意义上的变法。
明白了这点,我们才深深懂得摆在中国人面前的其实只有一条进步之路,就是义无反顾地继续深化改革开放,不遗余力推动全球化,积极大力发展工商业文明。唯有如此,中国方有可能进入改革型社会(变成突破型文明),方有可能真正由身份到契约,由人治而进入法治国之现代文明阶段!正如1991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奥克塔维奥·帕斯(Octavio Paz)曾感叹墨西哥是“命定的现代化”一样,对中国人而言,也只有法治文明秩序这一途。
作者是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
阿什民主治理和创新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