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名女教师生产后想要返校上班,但在发现到被调岗当保洁工后缺勤,之后被校方解雇。这名教师起诉校方,当地法院裁定校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她支付赔偿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一(3月11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违规调岗的纠纷案件内容。
谢某2014年入职某小学,担任教师工作,并与某小学签订书面聘用合同。2020年底,谢某因生产,向学校申请产假和哺乳假,产假于2021年3月30日结束,哺乳假于2021年9月7日结束。
产假结束后,谢某向某小学提交返岗申请,但某小学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调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所以从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未出勤。
某小学在2021年6月15日向谢某发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称,某小学与谢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期满,合同到期不续签订。
谢某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支付拖欠工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小学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81.35元(人民币,下同,1万零828新元)和拖欠的工资5165.5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但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康玉衡说,某小学于2021年7月10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未延续至谢某2021年9月7日哺乳期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某小学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对于谢某要求某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拖欠的工资问题,康玉衡认为,谢某产假结束时曾向某小学提交了返岗申请,谢某岗位为教师,某小学应当提前为其安排对应岗位,但某小学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担任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且无证据证明前述安排有正当理由。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故造成谢某上述期间内未出勤的主要原因在于某小学。但谢某未及时返岗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导致其损失扩大,且鉴于谢某确未提供劳动,故法院酌定相关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