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星期二(3月12日)在《明报》撰文评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认为不是所有境外势力都是魔鬼,跟境外势力合作做正当合法的事,不会构成罪行。
在条例草案下的境外干预罪方面,对于构成罪行的元素,即“意图带来干预效果,而配合境外势力作出某项作为”,以及“作出该项作为时,使用不当手段”,曾钰成认为,对于什么是“带来干预效果”、什么是“境外势力”和“配合境外势力”、什么是“使用不当手段”,条例草案都有详细的定义。
他也写道,有的人讨论这项罪行时,关注到“境外势力”的定义,似乎认为当一个外国或国际组织被界定为“境外势力”,便要“生人勿近”了,所以质疑“境外势力”的定义,包括外国政府及地方官方、境外的政党和其他追求政治目的的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范围会否划得太宽。
曾钰成说:“其实,不是所有‘境外势力’都是魔鬼。跟‘境外势力’合作做正当合法的事,不会构成罪行。只有当配合境外势力、使用失实陈述或者暴力等不当手段,意图对中央或特区政府带来草案订明的干预效果,才会犯罪。”
他认为,条例草案有条文说明“勾结境外势力”的涵义,但光有勾结境外势力的行为,如某人参加某境外势力策划的活动,其实并不构成犯罪。“勾结境外势力,只是条例草案下某些罪行的其中一个行为元素,或者是导致提高罚则的条件;罪行的其他元素必须同时存在,勾结境外势力的人才会犯罪(不过,‘勾结’通常都是做坏事;人们觉得‘勾结境外势力’就是犯罪,也很难怪)。”
曾钰成也说,考虑到当今地缘政治中香港所处的实际环境,特别是在以往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中境外势力扮演的角色,条例草案订立的与境外势力有关的罪行和罚则,是恰当和必要的。
香港政府全速推进《基本法》第23条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在上星期五(8日)刊宪,《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目前展开逐条条文审议工作。